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谁动了“我”的烤烟合同 |
2014-05-07 10:38:04 来源: |
近日,师宗法院审结一起因调整烤烟合同引起的不当得利纠纷,判决被告严某返还原告柯某烟款8605.48元。目前该案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。 本案双方当事人均系师宗县彩云镇某村的村民。2013年10月2日,烟站通知该村烟农卖相关等级的烟叶。原告家烤烟收购合同上规定的斤数已卖完,但刚好有符合烟站要求等级的烟叶未卖。因被告严某的烤烟合同还有剩余的烟叶未卖,经村委会及烟站调整,原告柯某以被告严某的名义卖烟,烟站将柯某卖烟叶所得款8605.48元存入严某的烤烟专用账户内。后柯某向严某索要该笔卖烟款,但严某以相关部门及原告在调整烤烟合同卖烟时,没有找其商量为由拒不返还。柯某认为严某获得的烟款系不当得利,向法院起诉,要求严某立即返还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柯某将自己种植的烟叶卖给烟站,从烟站出具的书面证明可以看出,烟站认可实际卖烟的人是柯某,烟站交付给柯某的清单、收据上载明的收购数量、收购等级、收购金额能相互印证柯某应当获得烟款8605.48元的事实。柯某应得的烟款8605.48元被存入严某的账户,虽然主观上不是严某的过错,但客观上造成了严某获利,柯某损失烟款的事实,且严某未能提供合法取得该笔烟款的依据,严某占有该笔烟款的行为系不当得利,应当予以返还。故作出以上判决。 烤烟种植是师宗当地农民的经济来源。烤烟种植收购合同的履行在当地是农民的生计大事。对调整烤烟合同的行为存在异议,应积极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,亟待相关部门协调好村民与村民、村民与村小组、村民与烤烟收购单位的关系,让每一份烤烟种植收购合同都发挥其作用。 作者单位:师宗法院 柏桂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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